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集體林權製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
在穩定集體林地承包關係方麵,《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明晰產權,仍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要建立股份合作經營機製;加強林權權益保護,確因生態保護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農利益間的矛盾;加強合同規範化管理,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放活生產經營自主權方麵,《意見》提出,要落實分類經營管理,建立公益林動態管理機製;科學經營公益林,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放活商品林經營權,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製度;優化管理方式,減少政府對集體林微觀生產行為的管製。
在引導集體林適度規模經營方麵,《意見》提出,要積極穩妥流轉集體林權,建立健全對工商資本流轉林權的監管製度;培育壯大規模經營主體,鼓勵地方開展林業規模經營主體帶頭人和職業森林經理人培訓行動;建立健全多種形式利益聯結機製,鼓勵工商資本與農戶股份合作經營;推進集體林業多種經營,加快林業結構調整,促進碳彙進入碳交易市場。
為充分發揮林業融資作用,《意見》強調,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模式和“企業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運行機製,探索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加大開發性、政策性貸款支持力度,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各地可采取資本金注入、林權收儲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措施支持開展林權收儲工作。
《意見》提出,要加強集體林業管理服務,搭建全國互聯互通的林權流轉市場監管服務平台,提供林權流轉交易確認服務;探索建立糾紛調解激勵辦法,開設林業法律救助綠色通道;完善社會化服務體係,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林業生產性服務,實施林業社會化服務支撐工程。國家林業局要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完善集體林權製度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繼續完善相關政策;各省(區、市)要製定完善集體林權製度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