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第136號
依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現將我局製定的簿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予以通告。前期已發布同類產品的監督抽查實施細則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作廢。
附件:廣東省簿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廣東省簿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5年版)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10本,其中5本作為檢驗樣品,5本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 1 | 紙張定量 | GB/T 451.2—2002 |
| 2 | 張數 | QB/T 1438—2007 |
| 3 | 髒跡 | QB/T 1438—2007 |
| 4 | 漂口偏差 | QB/T 1438—2007 |
| 5 | 施膠度 | GB/T 460—2002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於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QB/T 1438—2007 《簿冊》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製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製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製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製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