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麵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廣東將有法規保障。11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設置“產業發展”專章,明確要重點扶持發展現代種業、農業裝備製造業、現代海洋漁業等產業,並對農產品的品牌建設、標準體係建設、市場體係建設等方麵作出規定,以提高我省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產業附加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已於6月1日施行。此次廣東製定條例草案,意在結合我省省情、農情,在有效銜接原有《廣東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的基礎上推陳出新,有利於穩定現行幫扶政策,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製,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促進全省域城鄉融合梯次發展。
條例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當發揮當地鄉村資源優勢,重點扶持發展現代種業、農業裝備製造業、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商貿流通業、康養業、鄉村旅遊業、休閑漁業等涉農產業。
同時,考慮到臨海省情和資源稟賦,條例草案專門對現代海洋漁業發展作出規定,提出沿海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統籌布局現代海洋漁業發展空間,製定漁業發展規劃,推進海洋牧場、現代漁業產業園區、人工魚礁建設,完善漁港經營和管護機製,支持漁區小城鎮和漁村發展。為確保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業規範管理,科學開展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完善海洋綜合執法體製。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了支持鄉村重點產業發展的相關措施。在土地利用方麵,條例草案規定,各級政府應當依法完善土地流轉製度,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土地預流轉、統籌經營、經營權入股等形式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在農業品牌建設上,明確要建立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生產和管理標準體係,推動農產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綠色、有機農產品認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定,培育一批廣東特色農業知名品牌。在農產品標準化上,提出省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要建立農產品生產、分級、加工、包裝、儲存、配送、銷售等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標準體係,並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協會等組織通過製定行業規範等措施,規範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