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聯合起草了《廣東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標準》),明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準入方式,擬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線上培訓不得晚於21:00,每課時不超過30分鍾,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鍾,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藝術類培訓名義開展學科類課程內容。
《標準》提出,申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單位,除必須達到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規定的與自身業務對應的專業條件。其中,在基本條件要求方麵,要求培訓機構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培訓機構的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開展線上業務使用的線上培訓平台應當具備信息儲存功能、護眼功能和家長監管功能;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學時。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