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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部分建設項目實行環評告知承諾製 31類項目無需環評審批

時間 : 2020-04-17 09:11:47 來源 :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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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布了兩項“重磅”環評改革文件,其中提出,部分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告知承諾製,31類建設項目無需進行環評審批。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表示,本次改革是為了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放管服”改革,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質量和效率,推動政府減審批、強監管、優服務的職能轉變,大力優化營商環境,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

  建設單位可自願選擇是否以告知承諾方式報批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於貫徹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試點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中提出,部分建設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所謂環評告知承諾製是指,符合申請條件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將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要件報送環評審批部門。環評審批部門在收到相關要件後,可不經評估、審查直接做出審批決定,並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具體來說,廣州對已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特定區域(各類開發區、功能園區、產業區塊、工業或產業園區、價值創新園區、IAB和NEM產業項目所屬園區等)所包含的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程除外)以及已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高壓電網建設專項規劃所包含的220千伏(含)以下的輸變電工程,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告知承諾製,具體要求按照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製相關實施辦法執行。建設單位可根據需求,自願選擇是否以審批告知承諾製的方式申請報批。不願意作出承諾或承諾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常規方式進行審批。

  31個類別建設項目無需辦理環評手續

  《通知》中還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較大的新興產業項目除外)原則上不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為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結合廣州地方實際,製定名錄明確不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建設項目類別。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15日還公布了《廣州市不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名錄》,列入本名錄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廣州市轄區內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也無需辦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手續。包括建築麵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養老服務機構、學校、幼兒園、托兒所,100kV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公交中途站、自行車停放點、公共充電樁、ETC不停車收費係統建設等共31個類別的建設項目。

  下放審批權限 原則上各區承擔轄區內環評審批

  此外,《通知》還強調要優化審批流程,下放審批權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在項目施工許可前完成,與項目立項、規劃用地、初步設計、水土保持方案等開工前審批環節實行並聯審批,不作為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前置條件。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主動服務,提前介入,開展重大項目審批調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和指導建設單位在立項、用地、規劃等前期階段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合理安排報批時間。

  以下放為原則,不下放為例外,貫徹落實廣州市政府放權強區工作部署,除國家、省下放或跨區的建設項目外,原則上由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自承擔轄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具體審批名錄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頒布實施。

  在加強監管方麵,《通知》要求,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對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和運營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於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不予實行審批告知承諾製;對於實行審批告知承諾製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建設單位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

  發現建設單位不履行承諾的;建設單位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建設單位超過承諾期限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將根據有關規定采取限期整改、責令停止建設、取消“以告知承諾製申辦行政審批”的資格、記錄不良行為、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等處理措施,並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的相應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違反承諾造成後果的法律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