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1日,《廣州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將於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全國超大城市第一部國土空間規劃地方立法,是國務院批複首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來的第一部市級國土空間規劃地方立法,也是近期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後第一部國土空間規劃地方立法。
《條例》專門設置了規劃委員會。《條例》規定,政府在進行國土空間規劃決策時,應當將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為首要參考。政府作出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決策前,須提交規劃委員會審議。規劃委員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始得舉行,會議議題須有市規劃委員會應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讚成方可通過。與會人員的意見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一並上報。當決策意見與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不一致時,政府應當暫緩決策,在進一步組織論證後方可決策。
為了保證國土空間規劃的延續性,避免“一任領導、一套規劃”,《條例》對總體規劃的製定修改程序作了嚴格規定。市、區級總體規劃分別由市、區政府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組織編製。市級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經市政府同意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再報省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區級總體規劃經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區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報市政府審批、省政府備案。因上級國土空間規劃變更、國家重大戰略調整、行政區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等原因需要修改總體規劃的,市、區政府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後方可按照原製定程序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