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糧規〔2025〕2號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農發行各市分行,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農發行廣東省分行對《廣東省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廣東省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
2025年9月4日
廣東省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公布、第310號修改)等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以下簡稱儲備油),是指省政府為穩定食用植物油市場,保障軍需民用,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而儲備的省本級食用植物油。
儲備油的品種主要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等食用植物油(含原油)。
第三條 儲備油按照財政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原則,由承儲企業實行自主輪換、費用包幹。
本細則所稱承儲企業包括省直屬糧庫和代儲企業。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儲備油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財務以及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
第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和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儲糧集團公司)依照省級儲備糧管理職責分工落實儲備油管理各項工作,建立健全通報會商製度,及時解決儲備油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第六條 承儲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以及承儲合同約定,認真做好儲備油的承儲工作,自覺服從省有關部門(單位)的各項工作指令,對承儲的儲備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負直接、完全責任,確保儲備油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二章 計劃和儲存
第七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下達儲備油收儲計劃,粵儲糧集團公司具體負責儲備油收儲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每月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報告實際庫存情況。
第八條 儲備油由省直屬糧庫儲存,也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代儲。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所處位置符合儲備油布局安排,交通便利;
(三)具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儲油設施,總儲存能力在5000噸以上(不包括外租倉儲容量,下同),且同一庫區內儲存能力不少於3000噸;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食用植物油質量等級和食品安全指標檢測儀器和場所;
(四)具有專職的食用植物油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且經過專業培訓;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近3年沒有違法經營或違反有關糧油政策法規的記錄,沒有發生導致儲備油重度不宜存等糧油儲存事故及其他生產安全事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沒有因經營或管理不善發生嚴重虧損,沒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儲備油承儲計劃等;
(六)日常管理規範,儲備油出入庫、作業質量達標,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儲備油管理、倉儲管理製度,建立規範的管理台賬,能及時、準確地報送各類統計、財務報表等;
(七)具有符合《糧食購銷領域監管信息化規範》,可以滿足購銷、出入庫、倉儲保管、統計管理、安全生產、風險管理、視頻監控等全鏈條業務數據和重要場所視頻在線監管,並可與廣東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台互聯互通的信息係統;
(八)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糧食政策,執行儲備油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九條 代儲企業通過招標方式選取。粵儲糧集團公司根據代儲計劃提出招標選取代儲企業的工作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複粵儲糧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條 代儲企業招標結果公示完畢,粵儲糧集團公司根據招標結果提出代儲計劃收儲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審核後聯合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和代儲企業下達收儲計劃。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按照儲備油收儲計劃數量收儲入庫後,粵儲糧集團公司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的儲備油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報省糧食和儲備局進行確認。
第十二條 代儲企業因承儲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其他原因退出儲備油承儲的,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同意後批複,收回計劃。
第十三條 儲備油實行專倉(罐,下同)儲存。承儲企業應當在倉庫(油罐,下同)入口明顯位置掛牌,標明儲備油的品種、數量、入庫時間等內容,並設立台賬如實記錄進出倉的時間、品種、數量、價格、輪換等情況,切實做到賬實相符,保證能隨時動用和接受檢查。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可根據儲備油儲存、輪換需要,向粵儲糧集團公司申報相應的儲備油專倉。專倉應與收儲確認倉房處於同一庫區,並符合儲備油儲存倉房要求。經粵儲糧集團公司進行空倉確認並向省糧食和儲備局報備。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用植物油儲存管理製度、標準和技術規範,保證儲存的儲備油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每月終了5個工作日內向粵儲糧集團公司報送儲備油月報表。粵儲糧集團公司彙總審核後於每月終了7個工作日內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同時抄送省財政廳和省農發行,報送的報表和相關情況應當及時、真實、準確、規範。
第十七條 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承儲企業應確保任何時點每個品種儲備油實物庫存數量原油不得少於承儲計劃的75%,成品油不得少於承儲計劃的90%,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每年至少有1個月月末實物庫存不低於承儲計劃的100%;等級、質量不得低於承儲計劃下達時規定的標準。
實物庫存比例原則上按對應下達的計劃分別計算。儲存在同一庫區、同一品種的不同計劃批次儲備油,可合並計算實物庫存比例。
第三章 輪換與動用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在執行實物庫存數量有關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常儲常新的原則,自主決定輪換數量、頻率和交易方式。
原油在國家規定的儲存年限內至少輪換一次。成品油原則上不超過1年並應在保質期到期之前進行輪換。
第十九條 儲備油輪換實行進出備案製度,承儲企業應在報送儲備油月報表時,同時將上月輪換情況報送粵儲糧集團公司,粵儲糧集團公司彙總後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備案,並抄送省農發行。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按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程序,動用儲備油: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地區食用植物油市場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依法可以動用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接到省下達的動用指令後,必須無條件服從安排,保質保量提供儲備油,全力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應急動用儲備油,由省級財政承擔相應的費用支出,費用支出主要由儲備油采購成本、企業執行動用指令發生的運雜費、加工費等合理費用構成。費用支出由承儲企業事後提出申請,粵儲糧集團公司彙總審核後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後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照規定核定後撥付。承儲企業收到費用後,應及時償還銀行貸款。
第二十三條 儲備油按指令動用後,承儲企業應當在12個月內等量補庫,承儲計劃仍然有效,並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動用後,按當月實際平均庫存量且不高於承儲計劃數量計算儲備費用;
(二)承儲企業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庫的,粵儲糧集團公司依法依約終止承儲合同。如承儲企業提出承儲合同終止申請,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報經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後取消相應計劃;
(三)動用期間承儲合同到期的,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擬訂儲備油定額包幹費用補貼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適時進行調整。同時,為儲備油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撥付給承儲企業的儲備油費用,包含儲備油銀行貸款利息、日常保管、輪換價差、損耗等方麵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負責落實儲備油購銷等所需資金。承儲企業應將采購儲備油的貸款等資金基本信息報送粵儲糧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儲備油費用采取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原則上粵儲糧集團公司每年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承儲企業當年費用預撥申請並抄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農發行,省財政廳按當年預計費用總額的75%審核預撥費用。
粵儲糧集團公司每年3月底前彙總核算上一年度儲備油費用,按照規定將結算資料和儲備油管理有關情況上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初審,並抄送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審核撥付相關承儲企業結算費用。省財政廳將結算和預撥費用文件抄送省糧食和儲備局。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每月任何時點儲備油庫存量達到承儲要求的,按當月實際平均庫存量且不高於承儲計劃數量計算儲備費用。
第二十九條 儲備油貸款銀行為農發行的,承儲企業應在所在地農發行開立省級儲備油的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專門用於儲備油有關業務核算,省農發行負責對專戶資金進行監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對儲備油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有效地做好對承儲企業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責成粵儲糧集團公司、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負責建立儲備油巡檢製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承儲企業實地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承儲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出入庫管理、財務管理等。對檢查發現問題應進行現場取證,並如實完整進行書麵記錄,由粵儲糧集團公司和承儲企業共同簽字確認。粵儲糧集團公司每季度將檢查結果彙總後,以書麵形式報送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和省農發行。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粵儲糧集團公司應報告省糧食和儲備局,並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費用補貼按照承儲合同約定並參照省級儲備糧代儲管理相關規定計付;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完畢、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粵儲糧集團公司應報請省糧食和儲備局取消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油承儲任務,追究承儲企業責任,按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代儲企業終止承儲合同,處理在庫儲備油、計付在庫儲備油的費用補貼,追究違約責任,儲備油出售價款應及時償還銀行貸款。省直屬糧庫整改期間和取消承儲任務後的費用補貼計付,參照代儲企業執行。
(一)未按要求實行專倉儲存的,擅自變更存儲庫點、倉房的;
(二)儲備油質量不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或質量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收儲調整儲備油的等級、質量標準不提前報備的;
(四)未按糧食購銷領域監管信息化規範接入廣東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台,未按規定時間和數據質量要求向廣東省糧食和應急物資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報送監管數據的;
(五)未按規定實施輪換,或儲備油儲存年限超出國家規定、超出保質期,或輪換進出行為未報備的,或輪換出入庫的合同、發票、憑證等資料不完備的;
(六)未落實實物庫存量規定要求的;
(七)發生盜竊、火災、糧油儲存事故、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儲備油較大損失的;
(八)其他違反《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違反政府儲備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政府應急動用時,承儲企業不能按儲備油統計賬實物庫存數量提供實物的,除按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承儲企業責任外,還應全數收回不足實物庫存數量部分已撥付的費用補貼,並視情況終止承儲合同或取消承儲任務。
第三十四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負責追收承儲企業違規違約費用,並上繳省級糧食風險基金賬戶。省農發行應加強對違規違約承儲企業資金的監管,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儲企業資金安全,並配合省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違規違約費用的追繳工作,根據包括但不限於粵儲糧集團公司的資金劃撥通知書,做好相關資金劃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粵儲糧集團公司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及時報告和處理承儲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粵儲糧集團公司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國家機關、省農發行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儲備油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可向省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省級儲備食用植物油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粵糧調〔2010〕3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