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策解讀 > 省內政策速遞

新修訂《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嚴禁“水客”走私 不得以個人免稅額度購買免稅品後倒賣

時間 : 2025-11-03 10:55:48 來源 : 南方日報網絡版
【打印】 【字體:

  11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開始施行。修訂後的條例聚焦解決新形勢下廣東省反走私工作突出問題,對“水客”及關聯行為查處等一係列難點問題作了規定,其中明確,不得以個人免稅購物額度購買免稅品後倒賣。

  如今,越來越多消費者享受到免稅購物的實惠。然而,部分人卻利用政策便利當起“水客”,通過“套代購”走私牟利。“套購”是指組織、利用他人購買離島免稅品的資格和額度購買免稅品並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代購”是指收取代購費報酬,利用自己購買離島免稅品的資格和額度為他人購買免稅品的行為。這些行為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更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

  “水客”走私化整為零,存在“發現難、查處難”問題,條例總結廣東多年實踐經驗,設置專門條款明確禁止。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逃避海關監管,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倒賣行為,包括購買、攜帶、運輸、寄遞物品入境後倒賣,利用個人免稅購物額度購買免稅品後倒賣,或組織、招攬他人從事上述行為。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明知是前述行為所涉物品的,不得收購、銷售或者為其提供代購、攜帶、運輸、寄遞、儲存等服務。

  條例明確可依法依規限製“水客”出入境。有關執法部門可通報出入境管理有關部門加強監測,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相應出入境限製措施;屬於赴境外勞務人員的,還可以將處罰信息通報商務主管部門,由商務主管部門通知相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同時,所有人、運營管理人或者駕駛、操控人員利用跨境交通運輸工具當“水客”,也將受到限製。

  此外,走私貨物、物品流入市場後也存在攔截難、處理難的問題。對此,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也明確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發現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有製止和報告的義務。

  如果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條例規定,將沒收貨物、物品和專門用於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貨值20%以上5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貨值50%以上等值以下罰款。

  針對不履行製止和報告義務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將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